2025年4月7日,日本特许厅(JPO)依据新《商标法》的同意书制度(Consent System),批准了酒企Koto Shuzo Co.(株式会社事多酒造)申请的“玻璃”商标(第33类,酒类产品)。此前,该商标因与礼品销售公司Shady Ltd.(シャディ株式会社)在35类销售服务上的在先商标冲突,一度注册受阻。现经双方签署同意书,特许厅认定两商标共存不致混淆,最终予以注册。

根据日本《商标法》,与他人已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且指定商品或服务相同或类似的商标,一般不得注册。2023年6月,日本商标法修改首次引入了同意书制度并放宽了对包含姓名的商标的注册限制,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同意书制度”类似于我国“共存制度”,根据本制度,即便是与在先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标,只要获得在先注册权利人的同意,并经审查认定不会造成公众混淆亦可获准注册。
尽管Koto Shuzo的商标属于第33类(酒类商品),Shady的商标注册于第35类(销售服务),但二者仍构成冲突。一是因为35类服务范围的特殊性,Shady的商标保护的服务项目包括酒精饮料的零售或批发,直接覆盖酒类产品销售;二是因为跨类近似的认定,Shady作为综合销售平台,其服务场景可能涉及酒类商品展示与推广,与Koto Shuzo的酒类产品形成潜在混淆风险。
本案得以共存的核心原因在于:一是Shady的业务属性,作为礼品销售平台,其核心业务并非专注于酒类产品,与Koto Shuzo的酒企定位存在差异。二是经特许厅审查认定双方商标在实际使用中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消费者可明确区分“销售平台”与“酒类品牌”。三则是同意书制度的灵活性,通过法律框架允许双方自行协商,避免“一刀切”的驳回,有助于企业品牌布局。
本案是日本商标法改革的重要实践,为跨类商标冲突提供了新解法。一方面,中小企业的创新品牌可通过同意书规避在先权利障碍;另一方面,国际品牌在全球化布局时,有助于与已在多国和地区采用同类制度的国际惯例接轨,能更灵活应对日本市场的商标壁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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