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跨境品牌布局中,美国商标注册往往是企业进入北美市场的 “敲门砖”。但传统注册流程中,“提交商标使用证据” 这一要求,常让不少尚未在美实际使用商标的企业陷入困境 —— 要么因无法提供使用证据错失注册时机,要么为满足证据要求额外投入时间与成本。不过,美国《兰哈姆法》中的 44(d)与 44(e)条款,为这类企业开辟了一条 “绿色通道”,其最核心的优势便是申请阶段可直接豁免使用证据提交,大幅降低了注册门槛与时间成本。今天,我们就来详细拆解这两个 “免证据” 条款,帮你快速掌握美国商标注册的高效路径。
一、44(d)与 44(e)条款的本质是什么?
美国商标注册通常依据《兰哈姆法》第 1 (a) 条的 “实际使用(Use in Commerce)”和第 1 (b) 条的 “意向使用(Intent to Use)”两种基础申请方式展开,其中 “实际使用” 要求申请时必须提交商标在美商业使用的证据(如产品包装、销售页面、广告宣传材料等),“意向使用” 虽可暂免提交,但需在后续审查通过后补充使用证据,否则申请可能失效。
而44(d) Foreign Application 外国申请与 44(e) Foreign Registration 外国注册条款均属于 “基于外国注册 / 申请的优先权条款”,其核心逻辑是借助商标在其他国家 / 地区已有的注册或申请基础,豁免美国申请阶段的使用证据要求。简单来说,只要你的商标在海外(如中国、欧盟等)已完成注册或提交了正规申请,就可能通过这两个条款,绕开 “提交使用证据” 的环节,直接启动美国商标注册流程。
下面对2个条款进行具体介绍:
44(d) Foreign Application 外国申请
1. 核心适用条件
- 申请人需在美国申请日之前 6 个月内,就相同商标、相同商品 / 服务,在《巴黎公约》成员国(如中国、日本、德国等)提交过首次商标申请(即 “优先权基础申请”);
- 美国申请的商标图样、指定商品 / 服务,需与外国基础申请保持一致;
- 需在提交美国申请时,主动主张 44(d)优先权,并在后续按要求补充外国基础申请的官方文件(如申请受理通知书、审查文件等)。
2、注意事项:
- 外国基础申请需为 “首次申请”,且需在 6 个月优先权期限内提交美国申请,超期则无法主张 44(d);
- 44 (d) 的核心作用是为申请人争取优先权,但它不能作为独立的申请基础。在实际申请中,必须搭配 1 (a)、1 (b) 或 44 (e) 这三类基础之一使用。
- 当以 44 (d) 为基础的申请通过商标局审查后,商标局会下发暂停审理通知(Suspension Notice)。该通知会要求申请人提交外国原申请的注册证书,具体需提供原属国(Country of Origin)出具的商标注册证书原件及对应的英文翻译件。若外国原申请最终失败,美国的对应申请需将基础变更为 1 (a) 或 1 (b)。这意味着申请人无法再使用原 44 (d) 对应的国外申请作为基础,且需额外补充材料,证明其商标已在美国实际使用(对应 1 (a))或有在美国使用的真实意图(对应 1 (b))。
3、关键优势:“先占位,后补证”,规避市场风险
对尚未在美开展业务、无法提供使用证据的企业而言,44(d)条款相当于 “注册占位符”—— 通过外国在先申请的优先权,既能在申请阶段免交使用证据,又能将美国申请的 “有效日期” 追溯至外国申请日,有效防止他人在这段时间内抢注相同 / 近似商标。
例如:某中国企业 2025 年 1 月 1 日在中国提交 “ABC” 商标申请,2025 年 6 月 1 日之前可依据 44(d)条款在美国提交相同商标申请,无需提交美国使用证据,且美国申请的 “优先权日” 可追溯至 1 月 1 日,若期间有第三方想抢注 “ABC”,该中国企业的申请将因 “在先优先权” 获得审查优势。
44(e) Foreign Registration 外国注册
1. 核心适用条件
- 申请人需在任何国家 / 地区(无需是《巴黎公约》成员国)拥有相同商标、相同商品 / 服务的有效注册商标(即 “外国基础注册”);
- 美国申请的商标图样、指定商品 / 服务,需与外国基础注册的内容基本一致;
- 需在提交美国申请时,提交外国基础注册的官方证书,并确保该注册在整个美国审查过程中持续有效。
2、 注意事项
- 外国基础注册需为 “有效状态”,若已过期、被撤销或无效,美国 44(e)申请将失去基础;
- 若外国注册的商品 / 服务范围与美国申请差异过大,审查员可能要求缩小范围或补充说明,需提前做好分类匹配。
3、关键优势:“以已注册为基础”,审查通过率更高
相较于 44(d)依赖 “尚未完成的外国申请”,44(e)基于 “已生效的外国注册”,审查员会认为该商标已通过其他国家的注册审查,具有 “可注册性” 基础,因此美国审查阶段的驳回风险更低(如因 “缺乏显著性”“与在先商标近似” 被驳回的概率较小)。
同时,44(e)申请无需受 “6 个月优先权期限” 限制 —— 即使外国注册已生效多年,只要仍在有效期内,均可作为美国申请的基础,且全程无需提交美国使用证据,尤其适合已在海外成熟运营、计划拓展美国市场,但暂未在美使用商标的企业。
例如:某欧盟企业 2023 年已在欧盟获得 “XYZ” 商标注册,2025 年计划进入美国市场时,可依据 44(e)条款提交美国申请,直接豁免使用证据,且因欧盟注册已验证商标的合法性,美国审查周期可能更短,注册成功率更高。
拥有外国的商标注册并不代表美国的注册就一定百分百会成功。美国商标局的审查员依旧会对商标的申请进行严格的审查。以下介绍一个使用44(e)条款为申请基础但注册过程较曲折的美国商标注册案例,提醒我们要特别关注这2个条款使用时候的适用条件:
二、案例分享:
该商标注册提交注册的日期为2024年6月28日,显示美国商标注册申请基础为44(e)方式。并且提供了在国外的已注册商标信息,已注册国外商标为一件中国商标,申请号:57413755,并且提供了相应的商标注册证:



该案例中,申请人选择以44 (e) 条款作为美国商标注册基础,即凭借 “已生效的外国商标注册证” 主张权利,无需提交商标在美国的实际使用证据或使用意图证明。
但 USPTO 审查员在审核时发现该申请人的名义是“妙事达(云南)茶业有限公司”,而提交的该商标的中国注册证上的名义是“美国康尔佳食品有限公司”。

这是审查员的意见:
Registration is refused under Trademark Act Section 44(e) because applicant was not the owner of the foreign registration on the filing date of the U.S. application. See 15 U.S.C. §1126(e); TMEP §1005.
If applicant can prove the foreign registration was assigned to applicant on or before the filing date of the U.S. application, the Section 44(e) basis can remain in the application.
If applicant did not own the foreign registration on or before the filing date of the U.S. application, applicant will have to amend to an acceptable basis, such as Section 1(a) or 1(b).
审查员明确依据《美国商标法》第44 (e) 条及相关规则(15 U.S.C. §1126 (e); TMEP §1005)指出:以 “外国注册证” 为基础的美国商标申请,申请人必须在 “美国申请日当天”,成为该外国注册证的合法权利人。而本案中,美国申请的申请人与外国注册证上记载的原权利人并非同一主体,直接违反44 (e) 条款的核心适用前提,若无法补正或改变申请基础,如以1(a)——实际使用或1(b)——意向使用申请,则该申请将因“权利基础不合法” 被驳回。
面对“权利人不一致” 的审查异议,申请人向 USPTO 提交了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商标转让注册证明,该转让证明上显示核准日期为6月6日,早于该申请提交日期6月28日,这一文件直接证明,在提交美国商标申请时,申请人已通过合法转让成为外国注册证的权利人,完全满足44 (e) 条款 “申请日时申请人为外国注册权人” 的要求。

进行答复后该商标获得了注册。
上述案例中,申请人曾因44 (e) 条款下 “美国申请主体与外国注册证权利人不一致” 遭遇审查异议,虽最终通过补正商标转让证明化解危机,但也侧面印证:拥有外国的商标注册并不代表美国的注册就一定百分百会成功,美国商标局的审查员依旧会对商标的申请进行严格的审查。中国申请人运用 44 (e) 条款注册美国商标,也一定要注意44(e)条款所要求的核心适用原则做好准备提供充分的材料以最大程度提高商标注册通过率。
三、44(d)与 44(e)的核心区别:该选哪一个?
很多企业会困惑:同样是免证据,该如何选择 44(d)还是 44(e)?其实两者的核心差异集中在 “基础要求” 和 “适用场景”,可通过以下维度判断:
| 对比维度 | 44(d)条款 | 44(e)条款 |
| 基础要求 | 外国在先申请(6 个月内) | 外国有效注册(无期限限制) |
| 稳定性 | 依赖外国申请结果,稳定性较弱 | 基于已生效注册,稳定性强 |
| 适用企业 | 刚启动海外布局,仅提交外国申请 | 海外运营成熟,已拥有多国注册 |
| 优先权追溯 | 可追溯至外国申请日 | 无优先权追溯,以美国申请日为准 |
简单来说:若你刚提交外国商标申请,想尽快锁定美国市场,选 44(d);若你已拥有外国有效注册,追求更稳定的美国注册结果,选 44(e)。
四、总结
对跨境企业而言,44(d)与 44(e)条款的核心价值,在于打破了 “必须先在美使用商标才能注册” 的传统限制 —— 通过借力外国申请或注册,既能豁免申请阶段的使用证据提交,又能节省时间成本、降低注册风险。
但需注意:这两个条款并非 “万能钥匙”,仍需满足 “商标相同、商品 / 服务一致”“基础申请 / 注册有效” 等核心条件。建议企业在申请前,结合自身海外布局进度(如是否已提交外国申请、是否拥有有效注册),咨询专业商标代理机构,精准匹配条款适用场景,确保美国商标注册流程顺畅高效,为品牌进入北美市场筑牢 “知识产权防护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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