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收到涉及在先近似标的审查意见,且该近似标处于5-6年宣誓、10年续展等关键状态,申请人可考虑申请审查暂停,通过暂时中止审查程序或基于时间差的延迟答复,争取时间窗口以消除在先权利障碍,这样一来就不必对在先障碍标问题进行答复,从而更高效地推进商标注册流程。
一、本案核心冲突


本案中,USPTO 以 “PRINCESSSISI” 与在先注册的 “SISSIPRINCESS” 构成混淆性近似为由下发审查意见,核心冲突集中在先商标近似冲突与商品关联度高两点:
- 该申请商标与在先注册标仅“PRINCESS” 与 “SISI/SISSI” 的顺序组合顺序不同,核心部分未发生变化,导致两者在发音及视觉效果上高度近似,很容易造成混淆;
- 商品上,第 3 类化妆品(如假睫毛胶水、美容面膜)与第 26 类发饰(如假发、发夹)虽分属不同类别, 但都是“美容造型领域” 的核心品类,并且在日常使用场景(如个人美妆、造型搭配)上也高度重叠。
二、暂停制度的适用前提与时间线梳理
《联邦法规汇编》第 37 编第 2 部分第67 条解释了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使用审查暂停制度:

“美国专利商标局的行动可因正当充分的理由暂停一段合理时间。如果在美国专利商标局或法院有与商标初始或持续可注册性问题相关的未决程序,或者根据该法第 44 (e) 条的规定,注册基础是该商标在外国的注册且外国申请仍在审理中,这些情况将被视为初步的正当充分理由。
在美国专利商标局或法院的程序,在结束该程序或诉讼的命令或裁决作出并通知后,且任何上诉或其他进一步审查的时间已过且未寻求进一步审查时,才被视为最终确定。根据本节规定,申请人在规定的答复期内提出的暂停行动请求,可被视为对先前局方行动的回应。美国专利商标局可要求申请人、注册人或程序当事人根据要求提供与暂停理由相关的状态更新和信息。”
本案可以用审查暂停制度是因为在先障碍标存在权利不稳定性—— 本案中,在先标注册人公司已于 2019 年注销,且其 5-6 年使用声明截止日为 2024 年 10 月 10 日,后续因未提交维护文件于 2024 年 10 月 25 日正式无效。

首先我们梳理一下这两个商标的关键时间节点:
| 在先障碍标 SISSIPRINCESS | 申请商标 PRINCESSSISI | |
| 商标类别 | 26类:辫子;服装配饰,即用于附着在拉链头和纽扣上的饰品、刺绣品、金丝刺绣、卷发夹;发圈;发带;非手动卷发器;接发;发夹;发网;发饰类的发套、发针、帽饰、人发编织发、花边和刺绣;衬衫纽扣、假发套、假发; | 3类:化妆品;睫毛膏;香水;牙膏;假睫毛粘贴用胶水;假发粘贴用胶水;美容面膜;化妆笔;睫毛用化妆品;眉部化妆品; |
2017.3.28 | 申请日期 | |
| 2018.4.10 | 注册日期 | |
| 2019.11.20 | 公司注销时间(许昌汉森商贸有限公司) | |
| 2023.8.17 | 申请日期 | |
| 2024.4.18 | 审查意见下发日期(此时在先标距离 5-6 年宣誓截至日还有约 6 个月) | |
| 2024.7.18 | 答复绝限(此时在先标距离 5-6 年宣誓截至日还有约 3个月) | |
| 2024.7.15 | 申请人答复时间 | |
| 2024.10.10 | 5-6年宣誓截止日期 | |
| 2024.10.25 | 正式无效日期 |
答复绝限(2024.7.18)与在先障碍标 5 – 6 年宣誓截止日(2024.10.10)仅差 3 个月,申请人可以通过暂停审查等待该在线商标的5-6年宣誓结果。同时,在先商标的权利人(许昌汉森商贸有限公司)已经在2019年注销了公司,申请人很可能是根据这一情况选择的暂停审查,一旦确定了该公司不会进行5-6年宣誓,在先障碍标也就无效了,不用对近似性问题进行答复。
*特殊情况
在这个案子里,如果5-6年宣誓截止日期在答复绝限之前,则不用申请暂停审查,直接等在线商标的5-6年宣誓结果,看对方是否进行了宣誓,如果在线商标没有宣誓导致商标无效,则商标注册流程继续进行;如果进行了宣誓或转让等其他操作,则需重新计划答复。
三、暂停审查在本案答复及后续流程中的作用
申请人在2024.7.15作出答复后,USPTO在2024.8.8暂停了审查,“直至所引证的注册(多个注册的情况下)的处理结果出来。”

如果该申请人没有申请暂停审查,选择进行相似性问题的答复,则需投入大量时间和精力论证“PRINCESSSISI” 与 “SISSIPRINCESS” 的商标差异(如文字组合、商品场景区分),可能还需准备消费者认知调研、市场使用证据等复杂材料,而且存在答辩不被认可的风险,若直接答辩后被驳回,申请人需启动复审程序,这将耗费申请人更多的时间和经济成本,甚至影响到该商标在市场上的使用。
等待在先障碍标无效,虽需等待约 3 个月,但一旦在先障碍标无效,就从根源上解决了驳回问题,商标注册的阻碍将大幅降低。
四、总结归纳
在应对 USPTO 在先近似标混淆性驳回时,审查暂停制度是一种极具策略性的工具。
首先,从根源消除驳回基础。无需在商标差异、商品区分上做复杂论证,只需等待在先标因权利失效,即可彻底消除混淆性驳回的依据。
其次,优化资源与流程效率。避免了仓促答辩的时间、经济成本,也跳过了可能的复审程序。
审查暂停制度为美国商标申请人提供了一种 “四两拨千斤” 的应对思路 —— 当在先标自身权利出现漏洞时,善用时间节点和审查规则,可从被动答辩转向主动利用权利时效,最终实现商标注册的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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